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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驻通各单位:

  《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财务收支,包括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含项目法人)的财务收支。

  第三条 县审计机关对下列以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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