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许可申请人的种类
共分为三类
(1)公民个人。如:公民出入境、律师职业资格许可。
(2)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市场经营主体。
(3)一般社会主体。是指许可的对象为非特定的主体。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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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三章]
5. 实施主体的名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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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1)法定实施主体,包括依法定职权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
(2)实际实施主体,是指目前实际实施该项许可的单位。如果法定实施主体与实际实施单位一致的,则可以不填写(2)或者注明“同(1)”;
(3)单位性质若选择“C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具体性质,如:企业、社团、中介机构等。
6. 实施主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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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
填写要求同第一部分中“2设定依据”。
7. 实施本项许可涉及本单位的几个内设处室及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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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
如果实施该项许可不涉及多个内设处室,则此栏应填写“无”
8. 办理许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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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第
二十六条第二款]
(1)统一办理,是指行政许可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时,一个部门受理后,转告其他相关部门,其他部门分别限时办理完后将结果回复受理部门,再由其回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