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审批或者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清理范围。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委托依据,且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时,连同实施主体一并进行清理(见附件2、3)。
(四)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
1. 是否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 是否规定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 是否规定了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行政许可;
4. 是否规定了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5. 是否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中增设了行政许可;
6. 是否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7. 是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8. 是否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9. 是否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10. 是否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权限和程序
清理后需继续实施的许可事项,由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向本级政府法制办提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确认单》(见附件1),经地区行署、县(市)法制办核查,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报批予以确认,发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加盖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确认专用章。
未经本级政府确认、公布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行政许可。
(六)时间要求
各县(市)、各部门于2004年2月15日以前将《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见附件2)和需解答的问题报地区行署法制办。法制办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三、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紧密结合。
(一)学习活动由各县(市)、各部门自行组织,并将学习情况报地区审改办。
(二)宣传工作由地区审改办统一组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和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