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办理农牧民进城务工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及时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在合同期限内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若本人申请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劳务派遣组织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与劳务输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农村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对劳务输出人员收取的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积极推行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在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必须按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作业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再在建设领域进行工程招投标。
(七)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外出农民工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六、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渠道,加快向二三产业转移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南园北牧”特色农业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特色林果业、畜牧业和设施农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和扶持农村能人、农民经纪人和农牧民自愿成立的各种合作组织发展;有重点地扶持和培育龙头企业,推进农副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农牧民就业机会。
(二)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努力创造转移空间。抓住地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大力实施公路建设工程的有利机遇,发展农村第二产业,增强容纳富余劳动力的能力;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运输业、特色旅游业等服务行业;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开拓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
(三)加大外向型劳务输出。在输出形式上,既要开发、巩固、发展本地劳务基地和合作渠道,还要打破“就近输出”的观念,借助广东援疆和奎苏劳务品牌有利条件,把劳务输出引向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