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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地区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培训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投入机制。按照中发〔2004〕1号文件提出的“各级财政都要专门安排用于农民技能培训资金”的要求,地、县(市)财政按本级财政公用支出0.1%的比例,列支培训经费,专项用于对参加转移培训的农民工和对农民工培训机构的补贴。扶贫开发资金中的培训经费要专项用于扶贫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所有专项培训经费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改善以及有关项目管理经费,严禁拆借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真正让农牧民受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用于开展农民工培训。
  四、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一)建立信息网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加大对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力度,将信息网络覆盖到每一个乡(镇),劳务管理组织延伸到每一个村组,劳务信息扩散到每一个家庭,并在村组干部、外出劳务人员中聘请信息员,建立信息联络员队伍,确保信息入村到户。各级劳务组织在采集、发布劳务信息的同时,要做好筛选、分类、认定工作,提供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引导劳务人员有序转移。
  (二)培育劳务中介组织。各县(市)要大力支持农村能人、劳务经纪人和劳务派遣组织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支持各类经济实体和社区组织兴办农村劳务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干部、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农村劳务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中介机构牵线搭桥,农村能人、劳务经纪人和劳务派遣组织组织农牧民外出务工的新局面。
  (三)着力培养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在有条件的乡(镇)率先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定期开展农村劳务交流活动。在成建制输出的每一批农牧民中,要确定1-2名素质较高、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乡村干部为管理人员,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完善职业介绍的各种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地区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机构,打击劳务输出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改善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取消一切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规定,清理对农牧民进城务工的各种乱收费和歧视性政策,建立城乡就业的平等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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