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地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评议考核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加快地区依法行政进程,地区行署决定对地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议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此次检查评议考核工作由地区行署分管法制工作的秘书长负责,由行署法制办牵头,会同地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领导小组、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检查评议考核组(以下简称检查组)。检查组人员从地区行署法制办、监察局、编办、人事局、经贸委等单位抽调,同时邀请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相关处室和新闻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
二、检查对象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包括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
三、检查内容
(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实施意见》(哈行署发〔2002〕14号)落实情况。其考核办法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2002〕126号)执行;
(二)《哈密地区
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哈行署发〔2003〕84号)和《
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哈行办发〔2004〕4号)落实情况。
四、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自评、重点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阶段(2005年4月25日-6月30日)
1. 各县(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并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努力方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