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4. 冒领奖励扶助金的个人,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退还奖励扶助金,并上交奖励扶助金专户。
五、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切实做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人民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高度,加强组织协调和统一领导,切实把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衡量党政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执行不到位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县(市)要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标准和程序。要定期组织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要建立观察员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新闻机构进行舆论监督。对发生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计生、财政部门和委托发放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要建立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执行审核、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的机制,确保执行奖励扶助政策严格公平,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将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各县(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