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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哈密地区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家庭的婚姻状况和收养子女情况的确认,提供有关信息,把握好婚姻和收养的法律政策界限,乡(镇)民政办负责为奖励扶助对象出具婚姻和收养方面的信息证明材料。
  (六)卫生部门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奖励扶助目标人群家庭子女死亡情况的确认,协调本地医院负责任地为奖励扶助对象出具子女或配偶死亡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监察部门
  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内容是:对计划生育部门执行奖励扶助政策把关不严、执行不公、以权谋私的;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奖励扶助对象的村务公开情况;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过程是否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是否把奖励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拖欠、截留、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收受贿赂直接责任人的查处。
  (八)宣传部门
  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组织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的政策条件与确认办法、实施原则,以及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试点经验和典型,力争使试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四、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监督
  1.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
  2. 地区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县(市)每半年要对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执行情况,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 各县(市)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资金的落实情 况。
  4. 县(市)要定期协调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 县(市)、乡(镇)、村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核确认的程序和三榜公布(公示)的要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查、举报。
  (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追究
  1. 受委托发放奖励扶助金机构不能接受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因管理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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