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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哈密地区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为促进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做好新形势下的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其任务更加艰巨,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促进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实现“五个统筹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和农村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其他鼓励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落实,形成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问题。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办出成效。
  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基本内容
  1.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2. 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
  3. 奖励扶助金发放要严格程序,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进行发放和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实行直接拨付、专帐核算和封闭运行的办法,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
  (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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