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哈密地区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哈密地区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鼓励广大农民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2005年,自治区已经被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的省区之一,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维护好广大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扶助试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务求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有利于鼓励农牧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效办法,逐步形成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地区计生委、财政局要加强督促和检查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哈密地区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OO五年四月)
为稳定地区低生育水平,促进地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就我地区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