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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广大农牧民群众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将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强化措施,扎实工作,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解决农牧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农牧区医疗卫生工作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各县(市)必须保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保证每个行政村都有一个合格的卫生室,并拥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用5年时间完成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政策,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项目早日实施。
  (四)进一步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要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上划县(市)卫生局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人、财、物的全面管理工作。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卫生院院长公开选聘制度。要巩固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切实做到“七统一”管理。要积极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用药,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五)进一步提高农牧区卫生人员的素质。要大力开展全科医师教育和培训工作,为农牧区培养一批合格的全科医师。要有针对性地为各乡(镇)举办卫生管理培训班,重点培养卫生管理方面的人员,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地区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要在继续做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会同各大医院采取一对一带教的培训方式,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一批业务骨干。对乡(镇)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
  (六)建立农牧区贫困人口和五保户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文件)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精神,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患大病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以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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