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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 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流通供应和药品质量的监管。
  12. 其他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支持和协助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三)县(市)人民政府
  1. 哈密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总结和分析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巩固成果,集中精力解决好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吸引更多的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牧民的参与率和覆盖面,有效解决农牧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2. 巴里坤县和伊吾县人民政府
  (1)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县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乡(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基线调查和总结分析工作;负责制定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组建有农牧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并配备3-5名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卫生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和编制从现有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3)各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所需的启动经费、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民每人10元的补助经费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同时,要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保证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工资的全额拨付。
  (4)负责向自治区申请列入今年新增的4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范围的申报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达到自治区评估标准,顺利通过达标评估验收。
  (5)负责落实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和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理顺乡(镇)村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做到县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人、财、物等实行全面管理。
  (6)负责完成本县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工作,改善办医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向参保农牧民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7)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职责,并根据各乡(镇)的经济状况确定乡村两级对参保农牧民的补助标准。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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