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界定执法职责,明确责任目标。在清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类别、执法责任、处罚种类等,并切实做到逐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四)全面培训考核,加强检查监督。各县(市)、各部门在清理本部门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工作的基础上,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全面进行行政执法培训考核。培训内容重点以《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以及WTO规则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等公共法律科目和地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方式上,按照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分结合,条块结合,分片实施的原则进行;培训对象为地、县(市)机构改革后所有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组织考核由地区行署法制办负责,考核合格后颁发《行政执法公共科目培训合格证》,经两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要调离执法岗位。地、县(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参加培训、轮训的计划,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五)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文书。
(六)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配套措施。
1. 执法公示制度。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执法类别、执法权限、执法范围、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执法程序以及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审核、备案、发证)等事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本部门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做的服务承诺和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渠道和方式等,均应当向社会公布。
2. 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并将具体的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