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许可事项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进行。各县(市)、地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该文件一律予以废除;文件中的其它内容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制定文件。
清理结果的处理权限和程序:
《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必须公布撤销事项,但明确规定,依法实施的许可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示,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据此,清理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许可事项,由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内容包括: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有无数量限制、是否还需到其它机关办理机关许可、收费情况等。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经法制机构核查,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确认,发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加盖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确认专用章。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在其办公场所依法进行公示,同时由本级政府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未经本级政府确认的许可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委托依据,且只能委托给其它行政机关,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按照上述法定原则清理后,与《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一并提请确认,由本级政府公布。未经本级政府确认、公布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行政许可。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因此,各县(市)、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职责。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抽象行政行为,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施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从源头上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行为的适用依据合法有效;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的复议申请,依法变更、撤销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违法、不当行政许可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加强行政许可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