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3〕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已经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地区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搞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单位领导要亲自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落实工作。学习、宣传要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紧密结合,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深入浅出,讲求效果。培训工作由地区行署、县(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点为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2004年7月1日前,分期分批完成全员培训。地区行署法制办负责对各县(市)政府法制办及其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依法清理许可事项、许可主体
清理任务的承担: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由许可事项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清理工作具体由地、县(市)、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地区行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行署法制办负责清理;各县(市)、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清理。清理任务于2004年2月15日以前完成,并上报行署法制办。清理结果由行署法制办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