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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2. 发证程序。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时,须提交下列资料(前二项资料提交一种即可):居民身份证原件;部队老年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原件;彩色一寸免冠近照两张(相片底色为红色)。为便于对《老年优待证》的管理,对地区《老年人优待证》编码划分为:哈密市101(城区),1011(农牧区);巴里坤县102(城区),1021(农牧区);伊吾县103(城区),1031(农牧区);农十三师104。各县(市)持证人代码编号总数位应为10个数字,按流水号编配,空位用数字“0”代替。对户籍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在原居住地未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在现居住地常住一年以上的,可由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居住情况证明,到现居住地的县(市)老龄办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在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时,仍需提交规定的个人资料。
  3. 发证管理。各级老龄办要加强对《老年人优待证》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伪造、变造老年优待证,出借、冒用、盗窃和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老年优待证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属违法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举报。各级老龄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齐抓共管,确保《优待规定》落实到位
  各县(市)、各部门特别是各级老龄委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自治区《优待规定》落到实处。文体、司法、旅游、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宾馆、饭店、电信、银行、邮政、交通等各类公共服务行业,要为老年人设置专门服务设施,提供及时、便利、优质的服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新老龄发〔2004〕1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各地原自行制定的有关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其内容、范围优于自治区《优待规定》的,在本地区继续执行。因此,地区除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进入公厕、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它体育锻炼活动、半价进入影剧院观看电影,限定于年满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外,其余仍按照《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对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服务的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1〕106号)和《关于对哈密地区对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服务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补充的通知》(哈行办发〔2003〕8号)执行。
  三、以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待规定》为主线,进一步推动地区老龄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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