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为推动地区老龄工作扎实深入开展,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4号令,以下简称《优待规定》)和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发放管理暨2004年老龄工作总结会议精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优待老年人政策,是党、政府和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与爱护,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老龄工作和关心老年人。2004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优待规定》,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全疆各族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老年人社会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使老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距自治区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为此,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切实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各项老龄工作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地区老龄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做好优待老年人的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优待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优待证》是老年人享受有关优待待遇的重要凭证。各县(市)老龄办要按照新老龄发〔2004〕1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以社区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严把发证、使用、回收和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统一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老年人优惠待遇证》(以下统称《老年人优待证》)。
  1. 发证范围。按照自治区《优待规定》的要求,本次《优待证》分为《老年人优惠服务证》和《老年人优惠待遇证》两种,即:年满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申领《老年人优惠服务证》,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领《老年人优惠待遇证》(年龄按周岁计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