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修改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定额有奖发票抽奖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10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定额有奖发票抽奖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哈密地区定额有奖发票抽奖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地区定额有奖发票定期二次抽奖工作,切实加强对已使用的定额有奖发票的回收管理,有效杜绝重复使用、异地窜票、利用废票进行不合理折扣等行为的发生,结合哈密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次抽奖发票范围:属个人消费且取得地区合法定额有奖发票者(已盖有兑奖印戳的不在此列)。
第三条 二次抽奖资格:累计消费额达到2000元,即可获得一个抽奖资格。
第四条 二次抽奖奖项奖额设置:特等奖1名,奖金8万元;一等奖2名,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各1000元;鼓励奖100名,奖金各500元。
第五条 二次抽奖资格登记时限与定额有奖发票回收:财政部门指派专人于每年6月1日-6月30日、11月1日-11月30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二次抽奖资格登记,发放抽奖号码,回收并按规定销毁已使用定额有奖发票。
一人或多人累计消费额达到2000元的领取一个抽奖号,登记一个身份证号码。
消费额达到多个抽奖资格的,可领取多个抽奖号。
第六条 二次抽奖号码的确定:抽奖资格登记的顺序号码即为抽奖号码。
第七条 二次抽奖活动的举办时间:抽奖活动每年7月份举行一次,由财政部门在指定地点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