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成立哈密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深化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对人事工作的监督,及时公正处理人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人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39号)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成立哈密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在地区人事局正式对外挂牌。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委 员 :阿布拉江·依明 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副主任委员:蒲永卫 地区行署秘书长
蔡吉富 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地区人事局局长
依力夏提·衣不拉音 地委组织部副部长
委 员:李生军 地区人事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玉素甫·阿不列孜 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曾令成 地区监察局副局长
郭振刚 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尼牙孜汗·吾曼尔 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扎吐·沙依热木 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夏米西·奥汗拜 地区卫生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段西麟 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穆塔里甫·巴斯提 地区工会副主任
杨春珍 地区妇联副主席
邓立新 地区行署法制办主任
王爱武 地区人事局助理调研员
祁小锐 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蔡吉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生军、王爱武同志兼任。
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聘任专、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制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工作制度;监督人事争议裁决的执行。
地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承办处理人事争议的日常工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承办组建仲裁厅;负责人事争议及其处理等方面的政策咨询;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人事合同签证;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事项;按规定收取与管理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