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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参加经县(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每组织1人补助培训工作经费5元。
  (三)组织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参加经县(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每组织1人补助培训工作经费20元。
  第六条 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做好职业介绍工作,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职业介绍工作经费补助:
  (一)每介绍成功1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补助职业介绍工作经费200-250元(其中:介绍成功1名“4050”人员、“一家一”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补助经费250元;介绍成功1名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补助经费200元)。
  (二)每介绍成功1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1年内务工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补助职业介绍工作经费30元。
  第七条 根据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扩面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补助:
  (一)每新增1名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人员(新增扩面人员指原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首次参加社会保险),并帮助其办理完成参保手续且基金征缴率达95%以上的,分别补助社会保险扩面经费5元、5元、5元、2.5元、2.5元。
  (二)每接收1名无单位依托的企业退休人员,并将其纳入社会化管理,一次性补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50元。
  第八条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化管理工作经费补助每季度审批拨付一次。
  第九条 申请职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加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创业培训的人员花名册;参训人员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培训结业证;
  (二)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再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区出具的非正规就业证明材料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哈密地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职业培训工作经费补助审批表一式五份(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作发放)。
  第十条 申请职业介绍工作经费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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