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9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第10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哈密地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加快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服务功能,推进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是指县(市)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第三条 根据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扩面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业绩,地区将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条 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平台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基层,开展调查,摸清本辖区内居民人数、需就业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与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按照“以培训促就业、以培训促发展”的方针,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其他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工作。根据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完成职业培训工作任务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培训工作经费补助:
(一)组织辖区内各类人员参加经县(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再就业职业指导培训,每组织1人补助培训工作经费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