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要坚持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其中,并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予以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建设部门在进行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时,要将老年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力度,根据《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按每位老年人每年2元钱标准划拨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的规定,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补充60岁以上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老年教育等方面,并逐级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经费投入,逐步形成制度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五、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办法,把加强思想教育与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寓教于乐,做实、做活、做深、做细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重视和发挥老党员的政治优势和先锋模范作用。要建立社区老年人思想教育机制,切实做好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做到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不断增强老年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提高老年人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自觉性。
六、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老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齐抓共管老龄工作的机制,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各县(市)要紧紧抓住创建“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的机遇,充实和加强县(市)的老龄工作机构,健全老龄工作网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村(居)级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确保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和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村(居)一级老年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的作用。
各级老龄委及其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成员单位议事协调和工作联络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本部门在老龄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确定老龄工作专门联络员,定期与老龄工作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老年群体,密切联系老年群众,把老年人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做为老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拓展老龄工作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