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执法和监督,加快建立维护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别对诈骗、坑害、虐待老年人的不法行为,要予以严惩;对宣传歪理邪说,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不法活动和愚昧迷信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服务网络,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地、县(市)要建立老年维权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人法庭,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社区要设立法律服务网点,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经常向本级人大汇报《老年法》和
《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司法部门要把《老年法》和
《条例》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同时,要不断提高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确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合理增长。在农牧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各级政府要把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地区农牧区“家庭赡养协议”的签订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制度,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路子,积极建立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储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基地、养老基金,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解决贫困老年人缺医少药的问题。
(四)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对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服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1〕106号)和《关于对哈密地区对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服务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补充的通知》(哈行办发〔2003〕8号)精神,在保证百岁老人享有特殊优待的同时,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各方面的优待服务,使各族老年人共享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开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免除农牧区老年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乡(镇)统筹和村提留等法律规定,减轻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