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老龄工作的意见
(哈行署发〔2004〕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老龄工作,促进地区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3〕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性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在地委、行署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地区老龄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在创建“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活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地区老龄工作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2002年底,地区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型社会,比自治区2010年进入老龄型社会的预期提前了8年。截止2003年底,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55190人,占地区人口总数的10.61%,并以每年6.61%的速度增长。因此,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积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把老龄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严格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地区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县(市)、各部门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纳入“四五”普法和《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宣传规划,将“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教学中;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履行好宣传贯彻《老年法》和
《条例》的职责,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宣传合力;新闻媒体要结合地区老龄工作的开展,开办一些老年人栏目,对《老年法》、
《条例》及老年人关心的政策、老年教育、老年保健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宣传;要把强化全社会的敬老、养老、助老意识与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创建、评比活动结合起来,与树立敬老爱老的典型事迹结合起来,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面,提高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