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地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地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区行署副秘书长库尔班·尼牙孜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地区卫生局副局长罗晓琼、地区公安局副局长王英、地区药监局副局长高莹、地区监察局副局长曾令成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卫生局李淑云、苗泉、苟舞,地区卫生防疫站亚合甫·尼牙孜,地区药监局李军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淑云同志兼任(联系电话:0902--2235753,联系人:张秀蓉 0902-2230419)。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地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
1. 卫生部门: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核查,重点检查无偿献血者体检记录、采血间隔、血液检测情况和一次性采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二是检查血液供应量、去向,血液采集、供应记录,抽检血站的血液样品。三是检查血液检测、筛选、诊断试剂的采购、使用、保存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核查,检查用血来源是否存在擅自采供现象以及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紧急用血、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血液安全情况;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药监、公安、监察部门提供相关线索,移交相关案件,依法严厉查处。
2. 药监部门:检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对有关检测试剂、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核查,严厉查处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等违法行为。
3. 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采供血领域的犯罪案件,并依法严惩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4. 监察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在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和采供血秩序混乱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