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地区卫生局制定的《哈密地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地区卫生局 二OO四年七月)
为切实做好地区采供血工作,确保各族群众医疗用血安全,保障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09号)精神,结合地区献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建立起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力度,规范血液采集、检测和供应等行为,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二)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血液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采集血液或以暴力胁迫他人卖血的犯罪行为。
(四)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所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三、实施时间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8月1日-8月10日)。地区中心血站、区域内各医疗用血机构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地区卫生局。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8月中旬-10月初)。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地区在8月下旬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地区中心血站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