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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地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和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五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地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 2004年7月)

  为认真做好地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01号),结合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督促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切实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用土地补偿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与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 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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