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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免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的日常市场巡查。但专项治理或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广告行业文明单位、消费维权先进单位等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九条 取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的信用企业评定工作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对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哈密政府网站全面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 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取得信用企业称号后,若有关部门反映该企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该企业违反规定的事实材料,经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审核确定后,建议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上报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地区行署撤销其信用企业等级称号,并在哈密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将撤销称号的企业降为B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为B级企业:
  (一)用欺骗手段获取“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二)擅自涂改、转借“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三)利用“信用企业”荣誉称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追究的;
  (五)取得“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后,拒绝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检查、复核的;
  (六)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十三条 凡是被撤销“信用企业”称号的,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收回牌匾、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B级企业的不良行为单独记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B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信用警示,发出书面信用警示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它证照,并在哈密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一)提交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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