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免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的日常市场巡查。但专项治理或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广告行业文明单位、消费维权先进单位等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九条 取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的信用企业评定工作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对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哈密政府网站全面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 督。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取得信用企业称号后,若有关部门反映该企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该企业违反规定的事实材料,经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审核确定后,建议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上报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地区行署撤销其信用企业等级称号,并在哈密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将撤销称号的企业降为B级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为B级企业:
(一)用欺骗手段获取“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二)擅自涂改、转借“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三)利用“信用企业”荣誉称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追究的;
(五)取得“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后,拒绝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检查、复核的;
(六)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十三条 凡是被撤销“信用企业”称号的,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收回牌匾、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B级企业的不良行为单独记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B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信用警示,发出书面信用警示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它证照,并在哈密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一)提交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