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AA级信用企业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AAA级信用企业,由县(市)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条件推荐、上报,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须填写征求意见表。
  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申报AAA级信用企业征求意见后,汇总资料,书面作出信用企业等级评定意见,由地区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其结果报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由地区行署颁发AAA级信用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的企业应向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用企业评定申请书;
  (二)查验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
  (三)信用企业评定调查表;
  (四)信用企业管理制度;
  (五)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信用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负责征集申请企业的信用信息,按照信用企业等级的评定条件和标准,实地考核验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形成企业征信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要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相应等级的信用企业。
  第二十二条 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的,方可申请参加自治区AAAA级信用企业的评定。

第五章 信用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信用企业在工商部门申请年检时实行一年免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实行联合年检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放宽该信用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申请金融部门信贷时,可向金融部门积极推荐,金融部门要优先考虑贷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在信用企业申请项目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