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有关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十三条 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信用数据收集、整理,并上报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AA级信用企业,根据县(市)级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条件和标准评定。
第十五条 AAA级信用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企业无违反市场准入、市场竟争、市场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部门提供);
(二)申报企业必需是获得AA级信用企业称号2年以上的(由推荐单位提供);
(三)申报企业无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由税务部门提供);
(四)申报企业无违反
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五)申报企业无违反有关信贷法规的行为(由金融部门提供);
(六)申报企业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环保部门提供);
(七)申报企业无违反有关卫生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卫生防疫部门提供);
(八)申报企业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九)申报企业无违反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十)其它优良信用记录(其它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申报信用企业者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方能参加评定。
第十六条 AAAA级信用企业,由自治区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
第四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做好企业信用征集、信用企业评定命名和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资源库;落实对信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