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有关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十三条 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信用数据收集、整理,并上报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AA级信用企业,根据县(市)级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条件和标准评定。
  第十五条 AAA级信用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企业无违反市场准入、市场竟争、市场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部门提供);
  (二)申报企业必需是获得AA级信用企业称号2年以上的(由推荐单位提供);
  (三)申报企业无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由税务部门提供);
  (四)申报企业无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五)申报企业无违反有关信贷法规的行为(由金融部门提供);
  (六)申报企业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环保部门提供);
  (七)申报企业无违反有关卫生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卫生防疫部门提供);
  (八)申报企业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
  (九)申报企业无违反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
  (十)其它优良信用记录(其它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
  申报信用企业者必须符合以上条件,方能参加评定。
  第十六条 AAAA级信用企业,由自治区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

第四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做好企业信用征集、信用企业评定命名和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资源库;落实对信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