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企业年检中确定的B级企业称为B类,B类企业为信用不良企业。B类企业分为三个等级: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 设立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下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创建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法院、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以及文明办和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组成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共同组织实施信用企业评定工作。
第七条 AAA级信用企业每两年评定1次。命名的AAA级信用企业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逐级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后重新命名。
第二章 信用企业征信管理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企业登记数据、经济户口数据、企业失信数据为基础,对所登记的企业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记录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信用信息。
第九条 信用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主要内容:
(一)身份信息:要由企业登记、专项经营许可证信息等内容构成,包括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记录,企业的年度检验情况,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的申领、年检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二)良好信息:企业年度免检、守合同重信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广告行业文明单位、产品被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企业主动提供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三)提示信息:市场监管、专项检查、质量抽查、周期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企业动产抵押、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的企业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四)警示信息: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处罚情况;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限制企业行为的处理情况(包括案件的案号、行政处罚的原因和结果)。
第十条 制定关于收集、管理、提交、利用信用企业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信用企业信息数据管理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信用企业档案数据的修改,必须由原记录的提供机关确定。对档案数据的加工处理及数据库的操作,不得改变入库的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