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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地区工商局制定的《哈密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第8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哈密地区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增强企业信用观念,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改善和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加快地区诚信体系建设进程,打造信用哈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企业评定管理,是指由相关单位依法对企业的准入行为、交易行为、竟争行为和诚信纳税行为、信贷行为、爱国守法行为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企业,是指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评定取得相应等级荣誉称号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不良企业,是指有一种或多种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密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企业、独立经营的非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信用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企业基本信用分为A、B两类。
  (一)在企业年检中确定的A级企业称为A类,A类企业为守信企业。A类企业又分为三个等级:AA(县、市)级、AAA(地)级、AAAA(自治区)级。
  A类企业可以由低向高逐级争创信用等级。
  信用企业等级评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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