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4〕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契税征管工作,防止契税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结合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区契税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筹集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而契税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税种,不断强化征收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征收,对于有效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依法治税,针对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和制定加强征管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规范契税征管程序,堵塞税收漏洞,挖掘增收潜力,全力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契税开征范围。各县(市)要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屋买卖的一级市场全面开征契税,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城镇居民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集资建房以及不符合享受契税减免条件的土地、房屋买卖交易的一级市场全面征收契税。
三、严格契税征管程序。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规范的契税征管程序,严格做到“一房(地)、一税、一证”,即:一宗房(地)产交易必须取得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后,方可发放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各级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契税征收部门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对无完税或免税证明者,严禁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四、明确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职责。凡是在地区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单位均为契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契税征收部门提供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位置、土地面积、图纸、建设出售商品房的面积数量和票据等相关资料。对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或单位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和完善契税征收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控制契税的减税、免税范围。各级财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契税征管政策办事,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造成税收流失的,由直接责任单位或经办人负责追缴税款并承担相关责任。对于需要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的,由纳税人委托具备房产、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评估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确保税收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