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地方性成长性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地区财政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地方性成长性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第8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哈密地区地方性成长性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地方性成长性企业发展的现状,为培植财源,不断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地方性成长性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成长性企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能,并能为社会提供生产产品的地方性各类工业企业(包括外来资本在当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地方性成长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盈利水平在30万元以上;
(二)企业发展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有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有即将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企业发展实际,拟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文本或备案的文本;
(三)银行信用等级单A级以上;
(四)纳税信誉等级达到一级,且年纳税增长率在10%以上;
(五)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核算企业各类经济活动,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且会计报表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签章;
(六)企业隶属于当地管辖(包括外来资本在当地注册的企业);
(七)技改项目贷款必须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且能带来相应的预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