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项目前期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地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哈密地区项目前期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第8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哈密地区项目前期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前期费的规范管理,保障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促进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预算年度内安排并经地区人大工委批准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且规定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三)地区财政部门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项目前期费采取有偿无息的借贷管理办法。项目使用单位归还借款后,仍然按本办法的规定用于项目前期工作,以保障项目前期费呈“滚雪球”式增长,形成项目前期工作的良性循环,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由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预算额度,审核批准使用项目前期费的项目单位,地区财政局按照其批准使用的项目单位调度安排资金。
第五条 项目前期费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自治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地区当年或近期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
(三)使用中央国债和国家、自治区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前期费。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