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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刚性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刚性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
(哈行办发〔2004〕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事业单位:
  自2002年地区财政实行刚性预算管理办法以来,地区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哈行办发〔2002〕19号)要求,较好地执行了财政年度预算,并通过建立和实施财政资金核拨制度,形成了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共同理财的良好局面,有效促进了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但最近一个时期出现了有些单位频繁向地区行署提出一般性支出申请报告的现象,这违背了财政刚性预算的基本原则及集中财力办大事、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财用财原则。因此,为进一步强化规范财政刚性预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地委、行署同意,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下列重大事项可向地区行署提出调整追加经费的申请:
  (一)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二)经地委、行署确定其预算单位承担地区重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事项,且预算年度内经费确属严重不足的。
  二、属一般性支出因素,不得向地区行署提出资金申请。
  三、在预算指标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年度预算额度未执行完毕而又向地区行署提出资金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地委、行署特殊决定、决议给予追加经费的事项,也必须按程序办理,即由地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各部门(单位)对各类资金来源形成的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对财政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和国库统一支付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深化财政改革,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财政监督力度,不断增强财政实力,为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经济保障。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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