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2. 妥善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项工作由地区信访局、监察局负责)
  3. 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此项工作由地区司法局、信访局、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地区行署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的监督,县(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2.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3. 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4. 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报送地区行署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区行署法制办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 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监察局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