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监察局、编办牵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6. 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牵头,发展计划委员会、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共同负责)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 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此项工作由地区编办、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负责)
2. 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审查和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编办、人事局负责)
3. 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制度,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此项工作由地区人事局、法制办负责)
4.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步骤、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监察局负责)
5.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征求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应当以劝告、咨询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6. 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政过程的具体程序。(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