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地区行署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牵头,地区人事局、编办、监察局、法制办共同负责)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1.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与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相衔接,做到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经行署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法制办负责)
2. 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
3.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现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法制机构(法制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此项工作由行署办公室、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 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报刊、政府网站、政务宣传栏上公布。凡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必须报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此项工作由行署法制办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