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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地区建设局: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一律不予下发《施工许可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应行政管理规章,并督促落实;对检查发现及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强行拆除;督促解决建设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区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地区广电系统开展对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及其他单位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广局〔2003〕72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典型的火灾案例、重大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必要时可采取新闻“曝光”的方式,督促隐患整改,并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地区民政系统开展对养老院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03〕157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民政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地区经贸系统开展对本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贸市场〔2003〕217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经贸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准入关,认真组织全地区工商系统开展对市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告知后,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的有关要求,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解决各类市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消防部门:认真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收集各县(市)、各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动态,编发消防信息和督察通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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