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7月22日前将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报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永生,联系电话:0902-2315104,传真:0902-2310659)。
  (三)整治和规范阶段(7月22日至10月5日)
  针对遗留的火灾隐患,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安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县(市)相关行业、系统在整改火灾隐患的同时,要坚持整改和规范并重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相关厅局下发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在规范单位管理的过程中,应遵循科技强消防的原则,在较大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装备,确保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设施维护保养到位,各项档案管理规范。
  (四)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阶段(10月6日至10月26日)
  各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对本县(市)和有关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任务。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文化、民政、工商、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全地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并于2004年11月1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统计表报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