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土地
流转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镇)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正确引导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作为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要以《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等,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实施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
四、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和情况复杂的重大土地承包纠纷,农业部门的领导要直接抓,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对于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典型案件,要提出处理意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要重视和支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级农经部门,尤其是乡(镇)农经站必须认真履行好《
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家庭承包土地的管理职责,当好乡(镇)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好《
农村土地承包法》,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稳定上访群众情绪,耐心细致地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法律、政策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地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