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开展非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发放试点工作,为拓宽农民建房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凡实施农村抗震安居工程的,原则上都将作为产权证发放的试点。金融部门要适当简化城镇居民贷款手续,努力解决农民建房贷款难的问题。计划(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税务部门要减免相关税费,提高农民建房的积极性。
(五)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抗震安居工程质量。各县(市)要加强抗震安居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城镇抗震安居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队伍施工;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不予办理招投标等手续,不得开工建设。再建和竣工的城乡抗震加固改造工程,依据自治区建设厅制定的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检查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各级建设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切实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免费培训工作。农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同时,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力量。
(六)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抗震安居工程,要广泛发动群众,以群众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地区工商银行要根据自治区和地区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放贷程序,加大放贷力度。地区城镇和农村住房重建改造标准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户,确保达到抗震标准,为今后实施小康住宅建设留有余地。政府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的材料款。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补贴按户均50平方米补助,其中,人均收入670元以下的农村特困户建房,每户补助3000元,人均收入670元至865元之间的农村贫困户建房,每户补助2000元。地区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对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予以一定的补助。各县(市)要视财政承担能力,按照“普惠制”的原则,尽可能统一补助标准。对需资金补贴的建房或改造房屋的贫困户,要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地区抗震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从今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争取国家每年补助1亿元,专项用于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补贴。地县(市)配套一部分财政资金,与国家和自治区的补贴资金共同使用;地区各类扶贫资金以及各对口扶贫单位的扶贫投入都要向农牧民建房倾斜。地区将每年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牧民建房的金融支持力度。各县(市)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农房成片改造或重建。城镇房屋鉴定、加固改造等方面的资金,由产权单位自筹;城镇房屋拆迁重建,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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