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房屋的抗震鉴定普查工作,要依据自治区《农村房屋鉴定实施细则》开展,摸清底数,切实掌握需要加固或重建的农房情况,为农村抗震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凡列入今年抗震安居工程计划的,普查工作应尽快完成;列入今后4年实施的,必须在2004年9月20日前完成,并报地区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坚持加固与重建并重,加快城镇住房改造。各县(市)要把房屋改造与促进住宅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旧城改造结合起来,通过危房改造,改善城市面貌,拉动经济增长。城镇抗震安居工程的实施,要坚持抗震加固改造与拆迁重建并重,努力实现存量住房和增量住房抗震防灾水平的同步提高。经鉴定需要加固的城镇住房,要列入城镇房屋抗震加固改造计划,提出加固措施,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国家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力量进行加固。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中要拆迁的住房不再加固。
没有加固价值的城镇住房,特别是集中成片的危旧房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拆迁重建。各县(市)要把房屋改造项目纳入城镇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实施。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出台土地等优惠政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引导区内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凡纳入抗震安居工程计划的城镇国有企业危险房屋改造项目,可享受自治区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城镇特困户的住房问题。有条件的县(市)还可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加快危旧住房改造。通过土地置换进行房屋改造的,一律不得占用耕地。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房建设和改造。农村住房建设和改造,要因地制宜,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原则,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村容村貌、建设“五好村”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服务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民多建房、建好房,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村镇建设步伐。
在组织实施中,经过鉴定,具备加固条件的,要提出加固措施,由房屋所有人进行加固;对不具备抗震要求,又无加固价值的农房,原则上都要按抗震要求进行重建。农村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农牧民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针对不同的自然、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房屋结构,力争做到设施完善,使用方便。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应采取砖混、砖木加圈梁的住房结构。农房屋顶应采用有利抗震的单坡或双坡轻质保温屋面。地区抗震安居工程的推进要与农村公路建设、农网改造、人畜饮水、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工程的实施结合起来,创造更加完善的居住条件。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对此要加强支持与指导。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各乡(镇)要派专职人员对农民建房进行现场指导。农民住房建设主要依靠农村建筑工匠或农牧民自行完成,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本地的建筑工匠组织起来,以互助或派遣义务工的方式参与农房建设。对自建房屋存在困难的农牧民,各县(市)要组织动员部队、武警官兵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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