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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4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

  哈密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座谈会精神,全面实施地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减轻和预防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改善地区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紧紧依靠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抗震安居工程变为群众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调控作用,降低城镇开发强度;加大城镇和农村危险房屋的改造力度,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把抗震安居工程实施与城市旧城改造,加快小城镇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全地区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拉动地区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是经济、实用、抗震、美观的原则;二是统一领导、统一设计、统筹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三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四是鼓励富裕户、扶持贫困户、兼顾一般户的原则;五是积极利用荒地、保护退还耕地、严禁滥占基本农田的原则;六是坚持政府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以群众自筹为主的原则,坚持在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全面启动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监督,务求实效,确保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二、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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