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物资、设备、人员、交通工具和避难救灾场地的紧急调用、征用、协调和震后有关补偿工作;
4. 可视震灾情况,负责制订发布有关通告、通知;
5. 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6. 负责协调来哈援助人员和援助物资的有关事项;
7.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重建计划;
8. 协调、安排各应急救灾组的抗震救灾工作;
9. 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设立各应急救灾组
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地震情况设立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震情监视组、应急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组、宣传报道组、治安消防组、涉外事务组、接待联络组等应急救灾临时机构。各应急救灾组接受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全力做好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 抢险救灾组:
组长:地区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哈密军分区副司令员、兵团农十三师副师长、哈密铁路分局副分局长、行署副秘书长、灾区县(市)长、武警哈密地区支队支队长、地区建设局局长、地区交通局局长、地区水利局局长、地区广播电视局局长、地区教育局局长、哈密公路总段段长、哈密电力公司总经理、新疆电信公司哈密分公司总经理、新疆移动公司哈密分公司总经理、新疆联通公司哈密分公司总经理、灾区县(市)武装部部长。
主要职责:
(1)可视震灾情况,请求驻哈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和紧急组建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挖掘被埋压人员和物品,抢救国家和人民的重要财物;
(2)抢修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重要水利、公路、桥梁、铁路、通信和电力设施等。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和用电、用水供应(特别是重点部门),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组织力量对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教育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其功能;
(4)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化工、煤炭、冶金、建设、环保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迅速组织力量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启动各自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负责本系统的自救工作。
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应有必要的条件保障:
(1)应急救灾队伍保障(县市政府、部队、武警、民兵,中央、自治区地哈单位)
①灾区县(市)人民政府,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在地震应急期紧急组建地震救援志愿队伍和民兵迅速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
②军分区、武警部队在地震应急期迅速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战员,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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