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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2004年第6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的分类
  (一)自治区对破坏性地震的分类
  1. 轻微破坏性地震:是指无直接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该地、州、市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2.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3.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自治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发生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人口在50-100万的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4. 特大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自治区对破坏性地震的分类方法和结果对地方防震减灾工作的主要作用
  1. 用于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措施;
  2. 用于向自治区以至国家报告震害情况及震害评估;
  3. 用于向兄弟地区通报情况,并在必要时请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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