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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 由地区工商局会同地区交通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局、质监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个体维修业户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区域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县(市)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7月1日起,利用1年的时间,由地区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由地区治理整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对312国道上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区域内省道、县乡道路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2. 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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