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十一五”时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对于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地区决定成立“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并组建地区“十一五”规划咨询委员会(见附件)。地区“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由地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专项规划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各县(市)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做好“十一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要求
地区“十一五”总体规划研究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定量预测科学准确、定性分析指导性强;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前期调研以分散为主,编制规划思路时以集中为主;依托各部门力量和专家支持相结合;总结区内经验和借鉴区外经验相结合,规划草案形成后,要与自治区和相邻地州规划相衔接。
地区“十一五”各重点专项规划,应在编制前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目的、组织形式、进度安排等事项,报送地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形成规划意见后,再按规定进行充分衔接、论证,按时报地区行署批准、公布。各承担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要求,抓紧组建班子,启动编制工作。
(三)时间安排
1. 2004年6月底前,完成地区“十一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课题设置、分工和组织工作;2004年7月底,完成“十一五”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工作;2004年底,转入规划思路的编制阶段;2005年5月,形成“十一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上报地委和行署;2005年内,重点做好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起草规划纲要草案等工作,经充分衔接和论证后,报地委和行署审定;2006年3月,提交地区人大工委审议。
2. 2004年7月底前完成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方案,报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确认。各部门根据确认的专项规划方案,各自开展调研、编制、衔接和论证工作。2004年8月底前,提出专项规划思路,2005年元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编制。
3. 各县(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可参照地区规划编制要求,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