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1日-8月20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对违规着装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于8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报地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收回违规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3. 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8月20日-8月30日)。由地区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地区财政、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着装重点部门进行检查、抽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区行署。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统一着装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监察和纠风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的部门、人员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着装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着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收回未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上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处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地区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纠正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的着装行为;坚决制止着装混乱和穿着仿制“99”式警服的行为。
(三)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顺利完成。对于在2004年8月20日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方和部门,不再追究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和部门,各级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典型案件要在全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